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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内干部挂职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促进医学部各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教师与机关干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调动医疗、教学、科研等一线教师参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使机关年轻干部了解学院、医院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实际工作情况,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按照中组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大学相关工作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照干部选拔的多岗位经历的要求,选派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通过挂职锻炼,使中青年教师和机关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医学教育的需要。

二、挂职干部条件

    挂职干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高;

  2、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3、具备一定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有从事管理工作的意愿,保证投入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5、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挂职岗位的工作。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科长(含科长)以上行政职务。

三、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1、挂职单位为医学部各学院、医院、医学部机关职能部门,职务为党政副职、院长助理,机关部处副职。学院、医院的挂职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名,机关部处挂职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一人。

  2、干部挂职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挂职干部岗位职责由挂职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挂职干部情况制定,可安排承担一些专项工作,也可以安排日常工作。

  3、挂职干部的来源为医学部各学院、医院、机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4、挂职干部不占挂职单位的人员编制与干部职数,不与干部级别挂钩。挂职期间,选派单位为挂职人员保留原编制和职务。

  5、挂职干部任职年限原则上为一年,期满自然免职(如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时间),除另有任用外,挂职干部仍回原单位工作。挂职期间,党组织关系可转到挂职单位,其它关系不变。

  6、挂职期间,挂职干部在原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变,医学部兑现挂职津贴,按500元/月执行。

  7、挂职干部的选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挂职需求,各单位可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后由亚洲365考察,医学部部务会(党委会)讨论决定。挂职干部的选聘也可以由医学部亚洲365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建议,在征求相关单位和本人意见后进行考察,医学部部务会(党委会)讨论确定。

  8、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负责。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的考核工作由原单位负责。挂职单位应在年度考核和挂职结束时分别填写鉴定意见,原单位在听取挂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级。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印发的《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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