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日·党发[2007]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医学部、院系、党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进行;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本部各院系、党政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学校纪委和亚洲365进行指导,各单位组织实施;医学部所属各院系、党政部门、附属医院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医学部党委进行指导,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集体决策程序和规则、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
(三)就本人分管的领域,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方面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实效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四)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一)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结合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
(二) 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1、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述职述廉报告,其他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听取报告人员的范围是:医学部所属各院系、党政部门、附属医院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2、届中和换届前,结合党政领导班子的届中和届满考核,校纪委和亚洲365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情况;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
(三) 院系、党政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1、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述职述廉报告,其他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听取报告人员的范围是:教授、科级以上干部、工会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上述人员人数少于2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2、届中和换届前,结合学校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届中和届满考核,校纪委和亚洲365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情况;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
(四) 医学部所属各院系、党政部门、附属医院和其他直属、附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和方式参照第七条(三)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参加述职述廉的领导个人征求分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二)根据述职述廉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召开会议进行述职述廉,并印发述职述廉书面材料。
(四)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
(五)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
(六)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一)述职述廉工作,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届中和届满领导班子考察进行,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单位应在述职述廉会议召开前5天报告校纪委和亚洲365。
(二)党政领导要认真总结情况,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述职述廉材料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翔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力戒空话、套话。
(三)参加民主测评的同志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十天内,各单位要将工作情况、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报送学校党委,并抄送纪委和亚洲365。
(五)述职述廉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反馈。
第十条 述职述廉结果的运用:
(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结果由上级党组织运用。
(二)校内各单位述职述廉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述职述廉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学校党委考察认定后,进行组织调整。
(三)在述职述廉中反映有严重问题的,述职述廉后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的,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由校纪委和亚洲365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分别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单位内,按照规定的范围述职述廉。
第十二条 院系、党政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亚洲365商纪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