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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报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随着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步伐的加快,国际交流日益活跃。为做好医学部中层正职负责人和部领导出国(境)访问(含学术会议、考察、进修)的统筹协调,保证校务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北京大学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党发[200117号文)和医学部的实际情况,对报批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医学部领导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底向医学部两办通报第二年全年的出访计划,以便协调。

二、部领导出访计划应提前送交主任、书记批准(计划内应明确出访目的、出访时间、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出访期间工作安排)。得到主任、书记批准后,由两办通知外事部门办理手续并报组织部备案。

三、部级领导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口头或书面向部务会或党委会通报出访情况,并及时把需要落实的后续工作布置给相关单位。

四、各学院、医院和直属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及党政职能部门正职负责人出访,应提前将出访计划报两办,送交主管副主任、副书记批准(计划内应明确出访目的、出访时间、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出访期间工作安排)。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后,明确委托代理人,并征得主管部领导批准,报主任或书记备案后,由两办通知外事部门办理手续并报组织部备案,方可办理手续。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口头或书面向主管部领导报告出访情况。

五、中层正职负责人和部领导出访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提前至少半年报告主管部领导或主任、书记。

六、干部全年因公务和学术活动出国(境)时间总计不能超过三个月(含假期)。其中,因公务出国(境)每年不能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含假期);学术活动出国(境)每年不能超过四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含假期)。上述两项时间不能相加,取时间长者为限。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应按规定程序免去现职。

七、在开学初、学生毕业前夕,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在领导主管领域出现重要事情的关键时期,一般不安排出访活动,如果在外,应及时回国,正职领导出国应留下紧急联系方式;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安排同时出访;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出国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八、本规定由医学部两办负责解释。自200377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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