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1日·党发[2006]1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 [1990]8号)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基层委员会所属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为四年,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为三年,院(系)级委员会所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为二年。
第四条 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为一百名至二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校党委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结构合理、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三、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组成一般为:党员在100名以下的设委员5至7人;党员在100至200名的设委员7至9人;党员在200名以上的设委员9至11人。
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委员会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和青年委员。委员可以兼职。
第十二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至少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的同志。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换届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换届选举时间、选举工作安排、选举办法等,报校党委审批后启动换届工作。
(二)酝酿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作为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三)酝酿提名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报校党委审查同意后,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在提交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之前,校党委要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校党委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四、选举的实施
第十六条 选举前,基层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委员会可通过一次民主生活会进行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给新一届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一)出国、挂职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者;
(二)患有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者;
(三)年老体弱卧床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者。
临时外出的,应要求他们回来参加会议和选举。因条件所限,无法回来参加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员较多时,经校党委同意后,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将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作介绍。
第十九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应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清点选票。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规定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人数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于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候选人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候选人,提请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人表决通过后,再进行选举。当选人如果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征得到会选举人半数以上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票人、计票人最后将选举结果做出记录并签上名字,由监票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公布被选举人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五、报 批
第二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在换届前三个月写出报告,经校党委同意后,方可开展选举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差额比例、换届时间和选举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情况,应及时向校亚洲365汇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正式选举前一周,报校亚洲365,经校党委原则同意后,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十九条 式选举之前,基层委员会必须核实以下情况,并向校亚洲365报告:
本单位党员总数、正式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应到会人数;不能到会人数及其原因,核实到会人数是否可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名单需报经校亚洲365审核。
第三十条 基层委员会委员选出后,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一) 选举结果。要求监票人、计票人签名和基层委员会盖章。
(二) 文字报告。要求报告以下内容: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时间;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数、有选举权的党员数;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当选委员名单(以得票多少为序);选举中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一届书记、副书记选出后,报校党委审批。要求报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出席委员数,书记、副书记得票数,委员分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校党委关于选举结果的批复下达之前,上届委员会仍履行其职责,坚持正常工作;批复下达后,上届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公布,并与新一届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同时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新一届委员会及正副书记任职时间自校党委批准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