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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特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对象

(一)处级领导干部;

(二)直属单位负责人;

(三)根据信访和举报需要谈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谈话责任制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处级领导干部由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

(二)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情况下由主管行政领导负责;

(三)信访监督谈话由纪委监察室或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向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介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手册》。

(二)信访监督谈话。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约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五条  谈话方式

(一)个别谈话;

(二)集体谈话;

    第六条  回访

      通过座谈会、民主测评对谈话对象进行回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 4 25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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