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2006)党组字51号
各院(部)、机关、后勤党委,护理学院、产业总支: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现就医学部处级副职以上(含处级副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干部发生本通知第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亚洲365负责受理。
五、亚洲365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医学部党委和纪委。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其报告材料转交上一级党委。
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亚洲365可以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七、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九、医学部党委将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部党委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十一、本通知由医学部亚洲365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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