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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校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20011月·党发[2001]23号)

 

为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试行)等,结合北京大学实际,对加强党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校的性质和任务

(一)北京大学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二)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等;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北京大学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党校的工作方针

(三)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北京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供组织保证。

 

三、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四)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学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

 (五)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北京大学党委任命,由党委、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兼职教师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党校校长兼任,设1-2名副主任。校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校委会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有关重大问题应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党校下设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亚洲365。同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七)北京大学医学部党校在北京大学党校统一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医学部的有关培训工作任务。

四、教学、科研与管理

 (八)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定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九)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与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相关的知识。同时,在培训中要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水平。

(十)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中存在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十一)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和专题研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培训教育,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社会实践。

 (十二)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此外,还可举办党支部书记、党外青年骨干等人员的培训班。

(十三)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一些重要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进行。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应予以支持和保证。

(十四)党校要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教学和学员的管理。各班次要保证必要的学时。根据不同对象和学习班次,制定相应的考试、考查制度和考核标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轮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五、队伍建设

(十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教师一般以兼职为主。党校教师要聘请信念坚定、党性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理论教师以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同时党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兼职教师发放课时津贴。

(十六)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专职管理干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校内外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六、加强党委对党校的领导

(十七)党委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八)党委要组织协调学校党政有关部门和各院系从各方面支持党校的工作。

(十九)北京大学党委和行政部门要保证把党校每年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党校经费要专款专用。

    (二十)党委应保证党校的办公、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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